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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河南万佳铝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万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赵治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如,男,汉族,194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法定代表人:李向飞,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河南万佳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三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河南万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