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双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锁,李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赵双锁被执行人李少波本院在执行赵双锁申请执行的(2014)晋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5月18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雷立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执字第000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