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俊龙与边秀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龙,边秀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李俊龙,男,生于1928年1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边秀敏,男,生于1971年2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李俊龙诉被告边秀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龙承担。审 判 长 :耿冬涛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人民陪审员 :杨得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