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辩护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杨如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借用郑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租借本市长宁区绥宁路某号经营卷烟。2015年1月16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长宁分局稽查支队在该店铺内发现用于销售的多种品牌的卷烟共计5,000余条。同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上述卷烟中,3条阿诗玛(硬)、114条牡丹(软黑专供出口)、20条玉溪(硬专供出口)品牌的卷烟系假冒伪劣卷烟,其余均为真品卷烟,全部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5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出具的复函,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卷烟予以没收。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宜俊代理审判员 刘华锋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