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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许鹏,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美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