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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新疆聚天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龚全胜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聚天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龚全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聚天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六道湾***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江,新疆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全胜,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四团。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聚天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四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毅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