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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原告郝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占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婚姻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曾经吃安眠药轻生,被抢救过来。因被告仍不思悔改,原告无奈于2014年正月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望判如所请。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子一女。长子陈超,今年14岁;长女陈凤英,今年4周岁,现均随被告生活。2014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十五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子一女,虽因一些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念在两个孩子年幼,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多加理解沟通,共同努力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占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润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