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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鲁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曾传兴,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鲁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