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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徐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忠贤与杨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忠贤,农民。被告:杨春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贤与被告杨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张忠贤承担。审 判 长  刘顺百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人民陪审员  张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