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徐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忠贤与杨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忠贤,农民。被告:杨春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贤与被告杨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张忠贤承担。审 判 长 刘顺百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人民陪审员 张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