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