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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