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军与欧和宁、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欧和宁,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3—1号原告马军。被告欧和宁。被告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太平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欧和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马军与被告欧和宁、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欧和宁、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欧和宁、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