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余洞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洞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18号罪犯余洞林,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原户籍湖南省平江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以(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1153号判决,认定罪犯余洞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605277.9元。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2011年03月3日送广东省北江监狱执行刑罚;2011年9月25日转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泉监狱服刑;2015年2月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罪犯余洞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余洞林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余洞林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罪犯余洞林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罪犯余洞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2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12月获得季度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余洞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洞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章晓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