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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30号原告: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华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代云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货币资金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