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升财、王华丽、王运金、赵慧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升财,王华丽,王运金,赵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73-2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升财。被执行人王华丽。被执行人王运金。被执行人赵慧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升财、王华丽、王运金、赵慧萍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升财、王华丽、王运金、赵慧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2782.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杨春生审判员 王之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