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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山东瑞佳园物业有限公司与党同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佳园物业有限公司,党同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山东瑞佳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兰云。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党同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佳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同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瑞佳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党同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瑞佳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党同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瑞佳园物业有限公司承担25元。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