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同庆申请执行魏尽忠、三门峡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安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同庆,魏尽忠,三门峡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安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郑同庆,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尽忠,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建国,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魏金忠、杨艳玲、三门峡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金忠、杨艳玲、三门峡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