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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鸿良与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鸿良,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陈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赵鸿良。被执行人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被执行人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被执行人陈志军。本院在执行赵鸿良与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峰帆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康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陈志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4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鼎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