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03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回案款74038.5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