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