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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雁君与孙勃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雁君,孙勃,李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王雁君,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勃,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珊珊,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雁君与被执行人孙勃、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孙勃、李珊珊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雁君于2014年12月31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孙勃、李珊珊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密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英伟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