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桂荣、翟林惠与郑文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翟林惠,郑文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764-1号原告:赵桂荣。原告:翟林惠。被告:郑文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桂荣、翟林惠与被告郑文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76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郑文智名下4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文智名下4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