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民一初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桂荣、翟林惠与郑文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翟林惠,郑文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764-1号原告:赵桂荣。原告:翟林惠。被告:郑文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桂荣、翟林惠与被告郑文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76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郑文智名下4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文智名下4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