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舒君、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舒君,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周日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舒君,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号。法定代表人熊清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日华,男,1965年2月7日出生。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君、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周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君、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周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舒君、宜昌拓鑫工贸有限公司、周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