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3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正月初七下午,贺某打电话给刘某说女儿结婚过来请刘某喝酒。贺某来到刘某的住处,看见刘某和一个朋友在房间里边玩游戏边吸毒。贺某进来后,刘某叫贺某也吸几口玩一下,于是贺某就坐在床上拿起工具吸了几口毒品冰毒。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上午,王某打电话给刘某说来拜年。当时刘某正在自己住处的房间里吸毒、打游戏。王某进来之后,刘某叫他坐在电脑桌前一起吸食毒品,于是王某拿起刘某制作的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冰毒。2015年3月初的一天,肖某带其妻子、孩子到刘某住处玩。回去之后,肖某返回来和刘某一起在房间里吸食冰毒。2015年3月23日晚上8时许,洪某来到刘某住处,当时刘某正在家里边玩游戏边吸毒,洪某来了后就和刘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王某、肖某、洪某、唐某、尹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刘某住处照片;通话详单;归案情况说明;永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要求判处缓刑。经查,被告人刘某自己吸毒多年,且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毒,不符合判缓刑的条件,故被告人刘某要求判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利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