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陕西隆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隆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宇某某,该公司经理。陕西隆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盛实业有限公司。故本院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