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久山与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57-2号原告张久山,农民。委托代理人XXX,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山与被告徐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久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山撤回对被告徐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