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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8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与田晶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025号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重庆国际金融中心)22楼,组织机构代码58426856-0。被田晶,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81********。法定代表人王东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发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渝劳人仲案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先于原告起诉,故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并入被告诉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2015)南法民初字第8024号】一并作出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025号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重庆国际金融中心)22楼,组织机构代码58426856-0。被田晶,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村97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8112051213。法定代表人王东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发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渝劳人仲案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先于原告起诉,故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并入被告诉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2015)南法民初字第8024号】一并作出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