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梁堤头镇安台行政村,公民身份证号:3729221979********。委托代理人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朋学村,公民身份证号:1301821979********。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军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丽英、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生一男孩张某乙。××××年××月××日(农历)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因感情不合我出门打工。2007年,回家住了20天后因闹矛盾双方分居至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为了摆脱痛苦的婚姻,现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甲辩称,我和原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同居生活,200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结婚到2005年没有发生过任何事,2005年,原告走了以后中间回来过两次。2008年、2013年都回来过,我家庭条件困难,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希望能和好就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张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现分居不满两年。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和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十几年,且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分居时间较短,且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相互体谅、理解,处理好夫妻之间关系,便能和好如初。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超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