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吴美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吴美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勇,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吴美娴,女,1988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宁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龚安义,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丽红,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吴美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吴美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虽为广宁县,但其于2012年7月在深圳龙岗区工作至今,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一年,所以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的身份证记载其住址为广宁县,但其在深圳市文创印刷有限公司工作已有一年时间,且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领有深圳市居住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勇诉被告吴美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肇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逢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