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傅仲全、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仲全,曾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仲全,男,四川省自贡市人,2003年9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2009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刑1年。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女,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公安分局监视居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仲全、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兰、被告人傅仲全、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傅仲全在其家中,分别以人民币50元、100元一小包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邱某某。2015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傅仲全指使其妻曾某某在其家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两小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邵某某。当日19时,被告人傅仲全再次指使其妻曾某某在其家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以人民币100元钱的价格再次贩卖给邵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挡获。公安民警从邵某某身上查获其向曾某某两次购买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小包共0.22克。从曾某某身上及其家中查获邵某某向其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上述查获毒品,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傅仲全、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傅仲全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傅仲全、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傅仲全指使其妻曾某某在其家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两小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邵某某。当日19时,被告人傅仲全再次指使其妻曾某某在其家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以人民币100元钱的价格再次贩卖给邵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挡获。公安民警从邵某某身上查获其向曾某某两次购买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小包共0.22克。从曾某某身上及其家中查获邵某某向其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上述查获毒品,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份。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说明、称重记录,证明被告人傅仲全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刑事判决书,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扣押、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邵某某、邱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傅仲全、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仲全、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傅仲全在其家中分别以人民币50元、100元一小包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邱某某的事实,因无具体贩毒数量及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傅仲全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傅仲全、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仲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二、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将被告人傅仲全、曾某某犯罪所得毒资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牟险峰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江声友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