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琉璃河水泥制品厂与赵文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琉璃河水泥制品厂,赵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1651号申请人北京市房山琉璃河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董家林村西。法定代表人张全,厂长。被执行人赵文学,男,1950年1月30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市房山琉璃河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赵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