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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王某某、洪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王某,洪某,周某,吴某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五金城12号。负责人贾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四家子村四组X号。被执行人洪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纪家村三组X号。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威远堡镇四家子村四组XX号。被执行人蔡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址同上。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洪某、周某、吴某某、王某、蔡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某在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6023370102XXXX6921、03032112826XXXX1020账户内的存款13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