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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盛达铝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盛达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盛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昌,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献,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市盛达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