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颜克国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颜克国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468号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苍南天原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竹园阁406室。负责人:吕忠仁。委托代理人:何李红、周光治,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克国。委托代理人:陈德苍、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颜克国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5元,减半收取5903元,由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