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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自来与康清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自来,康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号申请人赵自来。被执行人康清梅。申请人赵自来申请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康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撤销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