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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45号原告甘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林某甲,男,汉族,住信宜市。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章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某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三天就仓促结婚,于1999年2月23日在信宜市镇隆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01年6月26日生育婚生子林某乙,2007年7月20日生育婚生子林某丙。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没有相互了解仓促结婚。原告婚后才知道被告原来是个好赌之人,婚前婚后好赌成瘾,整天沉迷于六合彩等赌博。原告一个人在外打工,既要辛苦赚钱养家,还要独自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婚后没有担负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往年每个月只给500元作为生活费,2014年至今只给孩子900元,每月生活费(包括学费)不足1000元,对于有两个孩子读书的家庭来说根本不够开支。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不要再沉迷赌博,要专心工作努力赚钱,和原告共同抚养孩子,但被告根本不听劝告,依然沉迷于六合彩等赌博,每月的工资都用于赌博。原、被告结婚十多年来,被告对原告、家庭、孩子、都漠不关心,双方之间根本没有什么夫妻感情可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果被告要抚养子女,可由其任意选择一个。原告为了结束这段没有幸福的婚姻,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子林某乙和林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人民币给原告,作为婚生子林某乙和林某丙的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林某甲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抗辩,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9年2月23日到信宜市镇隆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便同居生活。2001年6月26日生育长子林某乙,2007年7月20日生育次子林某丙,现长子林某乙在惠州市博罗县就读初中二年级,次子林某丙在东湖实验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2008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在佛山打工,被告在广州打工,被告每月都有探望原告及儿子。但从2013年9月原告到惠州博罗县一间制衣厂打工后,双方甚少联系、甚少往来。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4月16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得不到改善,2015年春节,被告独自返回老家在其大嫂处过节,原告与儿子在惠州过节,双方没有同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中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十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从2013年9月原告到惠州博罗县一间制衣厂打工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甚少联系、甚少往来。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得不到改善,2015年春节,被告独自返回老家在其大嫂处过节,原告与儿子在惠州过节,双方没有同居生活。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儿子林某乙、林某丙现随原告在惠州读书,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儿子林某乙、林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每个儿子每月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林某乙、林某丙由原告甘某某抚养,由被告林某甲在每月15日前给付每个儿子抚养费500元,抚养费从2015年6月起计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章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沛达附录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谢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