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克军与侯立鹏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军,侯立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72号原告张克军,男,住敦化市。被告侯立鹏,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军与被告侯立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张克军负担。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