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胡巨亿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巨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98号罪犯胡巨亿,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巨亿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胡巨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胡巨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其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巨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