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1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美军,刘兆益,郝康玮,严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1823-1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增强,男,职务董事长。被告马美军。被告刘兆益。被告郝康玮。被告严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美军、赵瑾、刘兆益、郝康玮、郝爱翔、严建军、张岩平、刘展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美军所有的某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刘兆益所有的某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严建军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一套a、位于某处房屋一套b予以查���;对被告郝康玮所有的房屋一套甲、某处房屋一套乙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马美军所有的某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刘兆益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对被告严建军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一套a、某处房屋一套b予以查封;四、对被告郝康玮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一套甲、位于某处房屋一套乙予以查封;五、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后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悦人民陪审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璐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