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姚建伟与孙书平、杭州黛安娜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伟,孙书平,杭州黛安娜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53-2号原告:姚建伟。被告:孙书平。被告:杭州黛安娜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伟诉被告孙书平、杭州黛安娜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姚建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姚建伟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