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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姚建伟与孙书平、杭州黛安娜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伟,孙书平,杭州黛安娜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53-2号原告:姚建伟。被告:孙书平。被告:杭州黛安娜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伟诉被告孙书平、杭州黛安娜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姚建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姚建伟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