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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812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忠来与叶照成、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来,叶照成,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812申请执行人张忠来。委托代理人程栋华,泰兴市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叶照成。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丁仁泰,经理。关于张忠来与被告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叶照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泰黄民初字第129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叶照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129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