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章明明与苏州市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明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新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殿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明明。上诉人苏州市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徽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章明明于2013年11月18日入职龙徽公司,担任检验员一职,2014年12月31日离职。2015年1月6日,龙徽公司向章明明出具《工资表》一份,载明结欠章明明2014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分别为3659元、4053元、3084元、3521元、3076元、3092元,合计20485元,并承诺于同年1月30日付清。龙徽公司在该《工资表》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吕殿明签字确认。因龙徽公司并未按约支付上述工资,章明明于2015年1月3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因被申请人已出具了工资表,明确了相应的内容及金额,只是被申请人未就工资表的内容及金额进行履行”为由,作出苏虎劳仲不字(2015)第2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章明明对此不服,故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龙徽公司支付章明明工资7712元,尚欠工资12773元。以上事实,有章明明提供的工资表、离职证明、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原告章明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龙徽公司支付章明明2014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所拖欠的6个月工资共计20485元及本人因追讨工资所产生的误工费3000元,共计234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徽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龙徽公司向章明明出具的结欠工资明细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龙徽公司未按约支付章明明工资12773元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付款责任。关于章明明主张的因追讨工资所产生的误工费3000元,因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明明工资12773元。二、驳回原告章明明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章明明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2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苏州市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龙徽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鉴于目前经营困难状况,龙徽公司没有能力在短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工资,故而与劳动者商量分期支付。但章明明等5人从2015年1月10日开始,多次集结在公司门口,封堵厂门,造成了恶劣影响。章明明等5人的不当行为给龙徽公司正常经营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应予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章明明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龙徽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龙徽公司拖欠章明明劳动报酬,有龙徽公司出具的《工资表》为证,事实清楚,龙徽公司理应支付。龙徽公司认为章明明围堵公司厂门行为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章明明理应赔偿之主张,因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理涉。上诉人龙徽公司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