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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坤明、罗慧芳、黄丽雯与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坤明,罗慧芳,黄丽雯,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4752号申请执行人:黄坤明,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罗慧芳,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黄丽雯,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玉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86号之六。法定代表人:卢永慈,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坤明、罗慧芳、黄丽雯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按购房款1741946元的0.01%标准计,从2013年12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及其利息、受理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大量案件在本院申请执行,且其名下财产由本院统筹分配。据此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分配期间,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4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