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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振河与宋翠梅、张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河,宋翠梅,张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马振河,男,1961年8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兰兰,高平市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翠梅,女,1961年6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张少锋,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望云煤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河诉被告宋翠梅、张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振河负担。审 判 长  高 轶人民陪审员  贾继红人民陪审员  郑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