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特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沈鸿燕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鸿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特字第03号申请人:沈鸿燕,女,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申请人沈鸿燕要求宣告沈建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鸿燕诉称沈建凯于2010年起,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沈建凯失踪。经查,沈建凯,男,汉族,1959年3月13日生,住江西省××青云××区洪都一区。被申请人沈建凯与申请人沈鸿燕系父女关系。沈建凯于2010年起,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1月3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沈建凯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沈建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沈建凯于2010年起,至今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建凯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 文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澜静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