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日检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日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日检,农民。2011年8月16日因吸毒被广西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广西田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日检犯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日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日检伙同“阿二”、“阿八”(身份不明)采用撬窗方式进入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浙江海兴食品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窃得日元12万(兑换成人民币为6151.68元)、美元6000元(兑换成人民币为36823.8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2975.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日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日检供述,证人殷某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监控视频,人民银行汇率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资料,被告人黄日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日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日检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日检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日检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日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黄日检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四万二千九百七十五元四角八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尧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