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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振平与纪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振平,纪树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569号原告:程振平。被告:纪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振平与被告纪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振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程振平负担。审判员 吴 光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玉新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