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向士华与王芙琼、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士华,王芙琼,李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向士华,被执行人王芙琼,被执行人李玉明。申请执行人向士华与被执行人王芙琼、李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士华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芙琼、李玉民所有沙市区红门路中央华府33栋2门3楼1号、长港路荣鑫花园8栋3门4楼5号房屋的查封。二、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