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向士华与王芙琼、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士华,王芙琼,李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向士华,被执行人王芙琼,被执行人李玉明。申请执行人向士华与被执行人王芙琼、李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士华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芙琼、李玉民所有沙市区红门路中央华府33栋2门3楼1号、长港路荣鑫花园8栋3门4楼5号房屋的查封。二、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