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中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骆新辉与黄守亮、何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新辉,黄守亮,何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84号原告骆新辉。被告黄守亮。被告何凤龙。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新辉诉被告黄守亮、何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新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黄守亮在资兴名家装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骆新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守亮在资兴名家装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鞠 剑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