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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5日生。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乔亚琴助理审判员  武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