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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刚与吕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吕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刘刚,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吕征,男,1992年6月6日生,回族。原告刘刚诉被告吕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刚承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朋举 来源:百度“”